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

  【提供材料】

  1、申请书(一)

  2、提供上海市交通局上牌额度证明

  3、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4、提供停车场地和办公场所证明(租借场地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借证明)

  5、有经营方案(可行性报告;经营管理制度;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驾驶员)

  6、公司章程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三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