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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地点】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5、符合本市出租汽车总量发展计划
【提供材料】
1、申请书(一)
2、提供上海市交通局上牌额度证明
3、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4、提供停车场地和办公场所证明(租借场地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借证明)
5、有经营方案(可行性报告;经营管理制度;质检、安全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驾驶员)
6、公司章程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