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或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办理条件】

  1、站址应符合上海市公路主枢纽总体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

  2、一、二级客运站经市交通局组织的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经市运管处组织的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对客运站服务岗位的规定。汽车客运站服务岗位应以旅客运输市场的需求和客运作业程序为依据,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旅行的需要为原则来设置。

  4、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1)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根据不同的站级规模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2)应配备本市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相关设备;

  (3)应符合上海市长途客运联网售票的接口要求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的“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为标准,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品查堵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制度。

  【提供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规划和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客运站规划选址的批复以及地名和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站名命名的批复;

  4、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客运站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和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5、客运站的建筑、消防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6、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7、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审核后原件退回);

  8、客运站地理位置和建筑平面图及与客运站经营等级相适应的设备清单;

  9、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备注】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办理流程】流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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