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站变更

  【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变更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或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办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客运站经营者

  一、经营主体、站址变更

  【提供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

  1、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省际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受理审核申请表》原件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更名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原件1份。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站址变更(含注册地址)

  按照“【项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相关要求重新许可。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1、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备注】

  1、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2、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经营主体变化的,须参照经营主体、站址变更许可办理。

  3、2006年7月1日前许可的客运站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办理。

  【办理流程】流程十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提供材料】(“√”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序号

资料目录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经济

性质

1

经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表》原件3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核准更名通知书复印件1份

3

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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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备注】

  1、2006年7月1日前许可的客运站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办理。

  2、单位名称变更涉及经营主体变化的,须参照经营主体、站址变更许可办理(单位名称变更不包括客运站名变更)。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

  【牌证发放】

  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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