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试加分照顾的身份认定服务

  办理地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等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6室

  联系电话:62490880-81233、81235

  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00

  申办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办理内容:

  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侨联出具;

  2、华侨在本市具有户籍的子女身份证明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出具;

  3、外省市归侨在本市具有户籍的子女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4、材料齐备、条件符合,当日出具证明。

  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归侨证或父(母)的归侨证

  2、申请人本人和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

  3、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申请人父母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件;

  4、申办人本人的户籍证明、学生证。

  办理程序:

  1、华侨(华人)在本市具有户籍的子女在本市报考大专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高中,向区、县侨办进行咨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经区县侨办审核后,出具“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试加分照顾的身份证明”。

  2、具有本市户籍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在本市报考大专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高中,向市侨联(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0楼、电话62497515)咨询,经市侨联审核后,出具“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试加分照顾的身份证明”。

  3、外省市归侨在本市具有户籍的子女在本市报考大专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高中,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进行咨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经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审核后,出具“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试加分照顾的身份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2000年10月31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

  3、国务院侨办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国侨发[1984]2号);

  4、国务院侨办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

  5、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侨政发[2005]203号);

  6、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11月27日,1999年7月12日修订)。

  7、市政府侨办、市高招办、市教育局、市高教局关于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问题的意见(沪府侨办[83]字第86号)。

  以上服务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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