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点: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6室

  联系电话:62491710

  办理时限:自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市政府侨办调查、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申请受理:由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初审后予以受理,由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市政府侨办;

  2、市政府侨办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作出同意定居或退回的决定;

  3、审批决定由市政府侨办发函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侨联及定居地的区、县侨办;

  4、获准回国定居者,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5、公安派出所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沪定居申请表》;2、本人的护照;3、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4、本人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5、拟定居地户主书面同意接纳入户的意见(房产证是本人的免于提交)或在沪亲属同意监护、赡养承诺书;6、拟定居地亲属的户口证明;7、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8、受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相关关系公证等)。

  办理依据:

  1、公安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有关手续问题,(88)公六(2)第642号;

  2、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

  3、关于印发《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的规定》的通知,沪府侨办内[2003] 31号。

  以上服务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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