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

  项目名称: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核准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

  1、《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上海港口条例》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办理条件

  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城市规划;

  2、符合《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3、符合上海产业发展规划;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岸线使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方案(文本两套,电子文档一套);(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按交通部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

  4、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两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电子文档一套;

  5、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办理核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核准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套,电子文档1套)及批文复印件1份;

  4、交通部或市港口局出具的有关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除外);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许可或有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及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2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统),电子文档1套;

  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港口岸线使用注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注销申请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港口岸线使用证》原件及岸线使用批文复印件1份;

  4、注销岸线使用的有关说明;

  5、注销临时使用岸线的,出具相关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拆除的有关证明。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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