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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含发证)
办理依据:
1、《上海港口条例》第八条因港口设施建设、货物装卸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九条临时使用岸线的单位,必须向市港口局提出申请。申请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临时使用规划港区岸线,涉及滩涂利用、河势稳定和防汛安全的,还需经水利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岸线期满后,使用单位可视需要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但遇国家港口建设需要时,应当按期无偿迁让。 第十三条在核准临时使用岸线的范围内,使用单位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限终止时,应当负责拆除水域工程设施和有关建筑,并办理《临时岸线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1、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2、获得相关陆域、滩涂的使用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临时使用岸线的,不得新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4、符合环保、防汛等部门要求。
办理所需材料:
1、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相关的土地、滩涂同意使用的意见或有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使用岸线的有关论证报告或说明2份,电子文档1套;
5、临时使用岸线的承诺函;
6、市测绘院出具的1:2000地形图及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2套(上海城建坐标系统统),电子文档1套;
7、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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