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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上海港口条例》
第十六条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港口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4、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理条件: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办理所需材料:
1、《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二份,可网上下载后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竣工报告(3份)及电子文件;
4、试运行报告(3份)及电子文件
5、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3份)及电子文件
6、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3份)及电子文件
7、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规划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区(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等建设项目需提供经国家认可的评审机构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3份)
8、能力核算报告(3份)及电子文件
9、港口工程有关的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规划、环保等行政部门批准文件(3份)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