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码头等水域工程施工设施

  项目名称:转让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核准

  办理依据:一、《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二、《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岸线使用单位需改变岸线使用功能,或者转让、出租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市港口局核准。

  办理条件:一、申请人依法取得被申请工程设施涉及岸线的使用权;
  二、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三、受让人或者承租人不改变岸线使用长度及功能;
  四、水域工程设施被转让或者出租后,其使用仍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所需材料:

  1、转让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申请书(表格下载)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岸线使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拟转让码头等水域工程设施的协议或意向书1份(复印件);
  6、水域工程设施总平面图2份。

  7、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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