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项目名称: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批准

  办理依据:《港口法》第三十七条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条件:一、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而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
  二、与采掘、爆破作业相关的工程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三、采掘、爆破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四、建设单位与采掘、爆破施工单位签订了委托采掘、爆破合同或协议。
  五、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通过了可行性评审。
  六、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七、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具有相关资质和技能。

  

  办理所需材料:

  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表格下载)3份;
  2、相关工程的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4、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5、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
  6、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等防护措施)及可行性评审报告;
  7、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
  8、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9、申请港口爆破工程施工作业的,还应提交拥有被爆破设施的权属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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