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项目名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的核准

  办理依据:一、《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四十二条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办理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二、作业活动符合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
  三、申报员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四、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已制订和落实,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要求;
  五、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对该品种进行第一次作业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同时向上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所需材料:

  

  一、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
  无特殊要求的散装危险货物(管系装卸)在网上申报(码头中心),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包装或需当面提交相关单证的危险货物(在武进路151号受理)
  1、填写完整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单》;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除第2、第7类);
  3、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或“检验报告”(第2类气体);
  4、“检测证明”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第7类);
  5、各地检验检疫或所有船级社出具的相关证书(中散和罐柜);
  6、《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当危险货物包装件需以集装箱装运时);
  7、《限量内危险货物证明书》(当以限量内危险货物作业时);
  8、《危险货物鉴定表》(当作业“未列明”的危险货物时);
  9、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及化工品(申报人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稳定剂、添加剂、阻聚剂、抗氧剂和钝化剂等相关证明及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三、危险货物港口特殊作业申报
  1、正式行文的特殊作业情况专题报告;
  2、需说明的有关资料;
  3、批准后,按“包装或需当面提交相关单证的危险货物”办理。
  

  

  办理期限:第一、二项受理时起24小时,第三项受理时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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