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项目名称: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办理依据:一、《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三、《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办理条件:一、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对涉及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办理所需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书》(表格下载)3份;
  二、立项报告(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图纸);
  五、通过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3份。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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