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

  项目名称: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的批准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报材料。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按本规定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逐级转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办理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企业船舶运输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一人取得交通部认可的水路运输业务资格证书。
  三、主要船员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舶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客船运输的,应有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并且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办理所需材料:

  一、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申请书(表格下载)2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设立长江省际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提交筹建许可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表: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措施说明(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还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八、经营客运的,还应提交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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