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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准
办理依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有关许可证件,并到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在办理相应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更换有关许可证件。
办理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主要船员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其中经营旅客运输的,还应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办理所需材料:
1、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表格下载)2份;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金证明(申请合并的,应包括合并方的注册资金证明); 4、船舶清册(按申请内容造册); 5、有效的船舶证书:船检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说明; 7、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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