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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批准
办理依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本市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应当向市航务处提出申请,经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从事跨市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临时从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主要船员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其中经营旅客运输的,还须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五、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办理所需材料:
1、非营业性水路运输单位临时从事市内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申请书(表格下载)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金证明; 4、船舶清册; 5、有效的船舶证书:船检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说明; 7、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