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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告知承诺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办理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其中: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业务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人民币。 二、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具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办理所需材料:
1、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文书下载)2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司概况、业务来源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资信证明; 5、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包括至少6名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资格证书); 6、申请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的,还需提交相关管理人员的海务、机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7、注册地场所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 8、公司章程。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一)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经营范围的可行性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资信证明(验资报告或财务报表,加盖公司公章);
5、申请船舶管理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与管理船舶种类相符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及劳动合同;公司的符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股东会(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
5、变更后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四)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法人代表、注册地址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1、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一、公司概况(含筹建)
1、公司的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出资比例等;
2、公司住所、营业设施情况;
3、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及业务人员的来源、学历、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
4、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市场分析
1、客、货源市场大背景;
2、本公司业务来源分析(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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