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水路运力

  项目名称:新增水路运输运力

  办理依据: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一、新增船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二、申请人具有能够满足客运或危险品运输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新增市内客船运力的,应符合上海市旅游客运发展规划。
  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申请人持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应运输的经历。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规模要求。

  

  (一)、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力

  

  办理所需材料:

  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申请书》
  2、申请人资信证明(财务报表或者投资人投资协议)
  3、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货(客)运量的需求、新增运力的船舶技术规范、经济效益分析、新增客船航线、停靠站点等)
  4、申请新增客船运力的,还应提交有关航线和靠泊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6、《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7、黄浦江游船《中标通知书》(申请相应项目的)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普通货船,在国内建造普通货船,国际航行船舶的普通货船转入国内运输(登记)

  

  办理所需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参数)
  3、《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期租或光租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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