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内合资企业、中国企业法人(国内合资企业、经交通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项目名称: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登记

  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十一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按照《海运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
  (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
  (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七)《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历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八)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该分支机构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办理条件: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办理所需材料:

  一、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表格下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4、投资协议;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外商投资企业,则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若境外企业应提交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中国企业法人、国内合资、经过交通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表格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3、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外商投资企业,则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即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5、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简历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即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4、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若国内合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外商投资企业,则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5、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6、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即确认函);
  7、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简历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若有外语资料的,则须提供由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一式一份)。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一)延长《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简历公证)及劳动合同(原报送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的,提交公证材料复印件;原报送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交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公证正本材料);

  5、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变更《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注:申报材料一式2份,注明原件的材料只有1份的,另1份提交复印件。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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