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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批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批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办理程序:申请人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申请材料和意见后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办理所需材料:
中外合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6.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及图片资料;
8.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和履历表;
9.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基本情况表;
10.指定(委托)书。
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经营资格登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6.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及图片资料;
7.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8.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基本情况表;
指定(委托)书。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或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5.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6.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如果是外商独资公司,须提供该外国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的证明文件及图片资料;
9.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10.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基本情况表;
11.指定(委托)书。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仓储经营资格登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企业章程;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6.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设施及图片资料;
7.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8.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基本情况表;
9.指定(委托)书。
办理期限: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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