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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十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
一、新增船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二、申请人具有能够满足客运或危险品运输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新增市内客船运力的,应符合上海市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申请人持有2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应运输的经历。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规模要求。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货(客)运量的需求、新增运力的船舶技术规范、经济效益分析、新增客船航线、停靠站点等)
3、《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资信证明(财务报表或者投资人投资协议) 5、申请新增客船运力的,还应提交有关航线和靠泊点的批准文件。 6、新增危险品运力的,还应提交船东与货主签订的意向协议书 7、《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50天
新增运力可行性报告内容
一、公司经营状况
1、公司现有的运力规模(船舶艘数、载重吨等)
2、公司年完成的货运量及盈利情况
二、新增运力的依据
报废老旧船舶、船舶出售、运力规模不达标
货运量增加的来源
三、新增运力的技术概况
1、拟选择的船型及主要数据(船舶技术规范)
2、建造或购买船舶地
四、新增运力的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提供近期财务报表)、集资、融资、银行贷款等证明
五、新增运力的效益预测
1、运输收入预测
2、运输成本预测
3、运输利润预测
4、资金还贷、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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