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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许可 (一)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二)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三)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条。
办理程序:项目(一)中拟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申请人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一式2份);项目(一)中拟国内合资的申请人以及项目(二)、(三)的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或发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4、投资协议; 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公证;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境外企业,则提交的复印件须公证;若外商投资企业,则还须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7、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SMC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此项只需提交复印件); 8、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9、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公证;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10、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即确认函); 12、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简历公证)及劳动合同; 13、公司章程; 14、符合证明复印件(包括年度审核情况。若尚未取得符合证明而委托其他具有符合证明的公司管理船舶的,则需提供委托协议、符合证明)。 15、船舶SMC证书
申请设立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提供办事要件1至5、13项;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提供办事要件1、3、6至8、12、13、14、15项;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申请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办事要件1至3、9至13项。
办理期限: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
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书二份必须都是原件,其他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以上资料若有外语资料的,则需提供由中国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一式二份。凡交复印件的,应带原件供复核。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务许可项目延期、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一)延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1艘自有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SMC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此项只需提交复印件); 5、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原提单样本未改变的,此项不需要提交); 6、经公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从业资格证明(从参加工作至今的工作简历公证)及劳动合同(原报送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的,提交公证材料复印件;原报送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交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公证正本材料); 7、符合证明复印件(包括年度审核情况。若尚未取得符合证明而委托其他具有符合证明的公司管理船舶的,则需提供委托协议、符合证明)。
(二)变更《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名称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后的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三)变更《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申请书;
2、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1艘自有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SMC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此项只需提交复印件);
5、符合证明复印件(包括年度审核情况。若尚未取得符合证明而委托其他具有符合证明的公司管理船舶的,则需提供委托协议、符合证明)。
注:申报材料一式2份,注明原件的材料只有1份的,另1份提交复印件。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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