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

  项目名称: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理所需材料: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资企业附批准证书)

  4、提单(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境外企业公章、日期)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若提交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

  4、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盖联络机构公章、日期)

  6、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7、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提供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或9.6万美元的财务责任证明复印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境外企业公章、日期)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若提交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

  4、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加盖联络机构公章)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委托书副本:境外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中国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为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境外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的书面材料,该材料需境外公司盖章、日期)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协议:委托人与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境外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境外公司盖章或签字及联络机构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日期)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9、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发放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的,提供总额为80万元人民币或9.6万美元的财务责任证明复印件,可以不向中国境内的银行交存保证金)

  

  

  中国和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上海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提单的,不适用此项)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

  2、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母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若中国企业法人,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

  4、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确认函:母公司确认分公司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母公司提单,其中母公司、分公司用公司全名表示)

  6、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书二份必须都是原件,其他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境外公司(如:美国公司)没有公司公章的,则由境外企业法人用黑色钢笔签字。申报材料如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的,需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一式二份,提单和保证金凭证不用翻译)。凡交复印件的,应带原件供复核。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的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

  保证金账号为:0583308310001

  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为: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

  无船承运经营人在缴存保证金时,应在银行汇款凭证上注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009,传真:010-65292045

  

  

  

  办理期限: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

  

  (一)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3、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及提单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新提单(正式提单一式2份,提单样本一式3张)、原提单。

  (三)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1、申请书(原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退回保证金的开户行名称、银行帐户);

  2、经营范围内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缴销证明;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注:申报材料一式2份,注明原件的材料只有1份的,另1份提交复印件。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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