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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经营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不定期船舶运输管理的通知》。
办理程序:申请人通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向交通部报送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申请材料和意见后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交通部颁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主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中国大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港、澳、台企业须提供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证明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3、中国大陆企业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资信证明;(由银行出具,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股东或董事名册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7、海运提单样本(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8、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船籍、船级证书等); 9、若为租赁船舶,提供船舶期租或光租合同; 10、若为租赁船舶,则出具该船属于两岸航运公司资本所拥有方便旗船舶的相关证明(需公证)。
11、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供由当地政府机构出具的指明申请人为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需公证)
办理期限: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送交通部;交通部在45个工作日内审批。
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书二份必须都是原件,其他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凡交复印件的,应带原件供复核。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一)延长《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
1、申请书(主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中国大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港、澳、台企业须提供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证明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3、《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延长《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有效期
1、申请书(主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中国大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港、澳、台企业须提供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证明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3、《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正、副本原件);
5、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船籍、船级证书等);
6、若为租赁船舶,须提供船舶期租或光租合同。
注:申报材料一式2份,注明原件的材料只有1份的,另1份提交复印件。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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