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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的备案 港口企业申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
办理依据:交通部《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 办理条件:允许开展“同船运输”和“国轮捎带”试点的企业,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资格,其港区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港区装卸、存储同船运输集装箱货物的码头,应当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全封闭、卡口自动核放管理,并且实现与海关的计算机联网传输数据。港口码头存储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时,要划分区域、分别堆存、不得混放、并设有明显的隔离标识。符合上诉条件的港区,经主管地直属海关审核,凭交通部核准备案文件,在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能开展试点工作。 另外,“同船运输”和“国轮捎带”都仅限于集装箱运输货物。“同船运输”的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0号令)规定的标准。
办理所需材料:
航运企业办理所需材料: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请备案企业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4、申请备案企业拟开展试点业务船舶的《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5、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港口企业所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1、《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 2、申请备案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4、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办理程序和期限:航运企业办理程序和期限: 申请人可将备案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交通部,同时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交通部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
港口企业办理程序及期限: 港口企业申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应将备案材料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递交,由上海市管理局出具相关意见,并转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之内,依据备案申请出具《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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