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

  项目名称: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备案

  办理依据:交通部《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

  

  办理所需材料:

  1、《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2、申请备案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书面意见;

  4、申请备案企业拟开展试点业务船舶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

  5、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办理程序和期限:申请人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一式2份),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交通部备案;交通部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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