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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
办理依据:1、《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上海港口条例》
第十六条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港口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口工程,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
4、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理条件: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办理所需材料:
1、《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申请表》(原件二份,可网上下载后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份)及电子文件;
4、质监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书;
5、环保部门关于该工程的试运行批复文件;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如有设备);
7、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海事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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