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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审查
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大沽路100号8楼818-820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邮编:200003
联系电话:23115337、23115293 适用范围: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均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
包装物、容器范围:包装物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容器;容器是指《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申办(请)对象资格: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7)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申报材料要求: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审批程序及时限: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
《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等
有效期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定点证书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23115309(信访举报)
电子邮箱:shajjb@sh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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