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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市管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理; 其余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的申请由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安全保护方案符合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许可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2)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经审核,如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设计方案符合安全保护要求的,双方签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协议》后,作出同意的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2)填妥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作业申请表》; (3)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方案(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开竣工日期、技术保护措施、施工设计图纸等内容); (4)该施工已经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