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受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特批的临时占路;确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者全封闭占用的;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路段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理:
  其余临时占路申请由临时占路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1)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路;
  (2)尚未超出临时占路控制总量;
  (3)确属于临时占路;
  (4)该占路行为能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不损坏道路及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
  (5)该占路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占路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3)申请人缴纳临时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2)填妥的《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3)特殊情况的临时占路,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内环线以内城市道路(含内环线高架地面道路)临时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2元,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临时占路费每天每平方米1元。
  临时占路时间超过3个月的,实行累进制收费,每3个月为一期,每期增收上期临时占路费的100%。
  市政公用工程超期限施工适用临时占路程序:
  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其他经核准的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掘路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当在掘路施工期满前五日向原掘路许可部门申请延长掘路施工期限,并同时申请办理临时占路手续、缴纳临时占路费。
  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资料(即在核发掘路执照时,所注明的开挖道路面积和施工机械设施、材料堆放及生活设施等所占用的城市道路面积的总和)。
  超期限施工临时占路费收费标准:
  经批准延期施工的,临时占路费每期以三个月为限,按临时占路行为发生地的临时占路费基价收取。
  在计算临时占路费时,占路面积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截止日期时实际占路面积为计算基数,占路时间以批准后的延期掘路施工工期日数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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