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许可

  受理部门:
  (1)在市管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理;
  (2)在其余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对象:
  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申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许可条件:
  (1)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
  (2)设置设施后,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
  (3)符合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制定的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准则的规定;
  (4)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掘路许可条件。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许可程序:
  (1)设置单位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设施设置相关资料;
  (2)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2)填妥的《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申请表》;
  (3)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置设施的规划方案或者批准文件;
  (4)设置设施的设计图;
  (5)设置设施在人行道上的具体位置图(1:500地形图)以及相邻30米范围内与其他已设设施的相关关系图;
  (6)设置设施的管理方案;
  (7)设置设施的施工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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