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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办理地点:徐家汇路579号三楼 咨询电话:53014921 邮编:200023
办理时间:9:00-11:30;13:00-16:30 《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类别: 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按燃气器具种类分为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常压锅炉)、燃气中西餐灶(含沸水器)以及综合类(含燃气取暖器、燃气空调器)。 申办材料: 申请企业可到受理部门领取《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也可通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网站下载(网址:www.shsz.gov.cn)。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报告和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验资证明; (二)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必备的安装维修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的清单,应包含: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维修的零配件; 3、有主要的检修、调试的专用仪器,其类型和数量为: 1)600mmU型压力计两台; 2)一氧化碳分析仪一台; 3)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一台; 4)秒表一台; 5)连网的电脑、固定的通讯设备以及维修专用车 6)其他必备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四)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安装、维修的协议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五)5名以上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安装维修类别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职称; (六)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规定要求制订的各类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复印件),应当包含: 1、本企业的安装维修操作规程; 2、本企业的安装维修质量管理与验收、安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与客户服务等制度; 3、本企业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价目表); 4、本企业的服务标准和承诺; 5、其他必须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 注:如有原《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也需同时提交。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市燃气管理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市燃气管理处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对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审核予以许可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经审核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决定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燃气管理处对颁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通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网站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