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审批

  受理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
  办理地点: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12楼
  联系电话:53010660(总机)63057308(直线)
  受理范围:
  1、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时,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需要暂时予以保留的。
  2、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已列入扩建、改建、大修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沿途城市道路架空线,可以申请暂时予以保留:
  (1)由于道路未经拓宽,致使无地下管位位置,且无法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实的;
  (2)由于道路未按规划红线实施到位,致使管位无法落实,且无法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实施的;
  (3)由于与道路周边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不同步,先行实施架空线入地将造成废弃工程的;
  (4)因建设实施中的特殊情况。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暂时保留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的不计算在二十日的期内)
  审批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1]106号)
  (2)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05号)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道监办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中暂时保留申请表》,如实填报后,向市道监办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市道监办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核。市道监办在审核中将征询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属建设实施中特殊情况的申请,将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
  (3)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暂时保留的书面决定;
  (4)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注: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的不计算在二十日的期限内)
  (5)对审核同意暂时予以保留的架空线,由市道监办公布。
  申办材料: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已列入扩建、改建、大修工程项目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暂时予以保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道监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包括架空线类型、地点、暂时予以保留的理由、条件具备及时入地的承诺、规范管理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中暂时保留申请表(下载表格);
  (3)由于道路未经拓宽,致使无地下管位位置,且无法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实施的;由于道路未按规划红线实施到位,致使管位无法落实,且无法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实施的,应当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4)由于与道路周边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不同步,先行实施架空线入地将造成废弃工程的;应当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提供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因建设实施中的特殊情况,应当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专家或者专门机构的论证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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