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受理部门: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批机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具备条件:
  (1)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基本条件符合[交通部2004年第5号部长令]所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本项审批不收费。
  审批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5号部长令]。
  办理程序:
  (1)申请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送至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2)收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依据的有关条件,作出"同意"、"不同意"或"需修改补充"的书面意见交申请单位。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甲级、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初审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发文批准,送交通部备案。
  附: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检验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期检验。
  一、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2)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二、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1)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申办材料:
  1.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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