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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办理地点: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武宁路915弄1号1号楼103室电话:62169700-114;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具备条件: 凡在上海市范围(除本区县内的运输外)的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均可提出申请。仅涉及一个区县管公路超限运输审批事宜的,由所辖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收费标准:本项审批不收费。 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收费依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申办材料: (1)上海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及运输时间; (5)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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