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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上海市燃气管理处 办理地点:徐家汇路579号三楼 邮编:200023 咨询电话: 53014921
办理时间:9:00-11:30;13:00-16:30 受理范围: 凡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办理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销售备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表》或《上海市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如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2、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出具接受备案的书面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布;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4、在产品备案后10日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信息,并定期汇总公布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备案产品的目录。公布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测情况、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生产者和委托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 申办材料: 1、申请办理燃气器具销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2)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协议书(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省(市)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备案书); (4)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5)产品商标; (6)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7)申请备案前两年内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气源适配性和安全、环保标准的检测合格报告,备案产品应每两年进行上述检测并提交报告; (8)在本市设立安装维修站点并取得相关类别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或者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许可证书; (9)产品的售后服务制度和承诺; (10)保证产品零配件供应的合同书、产品保修卡、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2、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2)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3)产品商标; (4)进口产品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5)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用户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相应的系统; (7)产品的售后服务制度和承诺; (8)保证产品零配件供应的合同书、产品保修卡、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