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的审定
  (一)审定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11)号).
  
  (二)申报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和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扩大本市定点药店数量。
  
  (三)申报资料
  1、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注册证明复印件;
  5、标明本店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布图;
  6、药店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
  
  (四)申报条件
  1、申报的零售药店所属公司必须是经营、服务规范,获得GSP认证证书的连锁经营企业。
  2、申报的零售药店以周边尚未设立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较大的街道和乡镇为重点。
  3、申报的零售药店应通过GSP认证,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政策,价格保持在合理的区间内;坚持药品专营,品种较为齐备,能满足参保人员及时配购药品;建立执业药师责任制度,做到药师受训上岗;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便民利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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