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监督本市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审计署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本市国家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本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本市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的财务收支;市政府和本市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的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出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本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审计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属机构:

  (1)办公室

  (2)人事处(老干部处)

  (3)法规处(政策研究室)

  (4)财政审计处

  (5)金融审计处 

  (6)行政事业审计处

  (7)社会保障审计处

  (8)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9)经贸审计处

  (10)经济责任审计处

  (11)国有资产鉴证审计处

  (12)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13)外资运用审计处

  (14)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上海市审计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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