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鼓励和促进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下岗协保人员: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规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二、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的收费项目
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本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的收费项目目录附后。
对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在市政府、市财政和物价网上公布;执收单位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在收费执收窗口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免征的收费项目目录,以使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再就业。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可向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索要免交收费项目的目录。
三、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认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应当向执收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经执收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免交收费项目目录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烟 草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价费字〔92〕187号 国营、集体24元/证,个体12元/证 价费字〔93〕163号 2 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 价费字〔92〕187号 10元/证 价费字〔93〕163号 商业物资 3 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沪财综〔96〕33号 15元/份 沪价行〔96〕119号 新闻出版 4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市府〔93〕号令 批发额3‰、零售额5‰ 沪价涉〔93〕50号 5 新闻出版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沪价涉〔93〕50号 图书、报刊、印刷、发行:50元/套 沪财综〔93〕15号 医疗卫生部门 6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价费字〔92〕314号 沪府办发〔89〕64号 7 卫生许可证 价费字〔92〕314号 50元/证,评价费20元 沪价行〔96〕221号 8 卫生监测费 价费字〔92〕314号 见文件 沪价行〔96〕221号 9 卫生质量检验费 价费字〔92〕314号 见文件 沪价行〔96〕221号 10 预防性体检费 价费字〔92〕314号 参照医疗收费 沪价行〔96〕221号 11 预防接种劳务费 价费字〔92〕314号 接种证2元/人注射费参照医疗收费 沪价行〔96〕221号 12 健康证工本费 沪价行〔96〕221号 2元/本 沪价行〔96〕221号 公安部门 13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计价格〔94〕916号 10元/证(含正、副本) 沪财综〔99〕76号 14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年度审证费 沪价涉〔92〕191号 2元/证 沪价涉〔92〕191号 15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 沪价涉〔92〕191号 20元/证 沪财综〔95〕42号 16 治安联防费 沪府〔88〕10号 见文件 沪价涉〔92〕191号 工商行政管理 17 注册登记费(个体) 价费字〔92〕414号 开业登记20元/户 沪财综〔99〕72号 18 变更登记费(个体) 价费字〔92〕414号 10元/户 沪价涉〔92〕165号 19 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费 沪价涉〔92〕165号 5元/户 沪财综〔96〕68号 20 个体工商户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价费字〔92〕414号 正本:10元、副本:3元 价费字〔92〕414号 21 经济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92〕414号 0.2-1%,2-3000元 沪价涉〔92〕165号 22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沪价涉〔92〕165号 6-15元/本 沪财综〔96〕69号 23 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成交额1.6%、0.8%、营业额0.8% 沪财综〔99〕72号 1)出售大牲畜、工业品 计价格〔99〕1707号 成交额0.8% 沪财综〔99〕72号 2)出售农副产品、旧货、副业产品、工业产品、手工业品 计价格〔99〕1707号 成交额1.6% 沪财综〔99〕72号 3)修理业、饮食业、服务业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0.8% 沪财综〔99〕72号 24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价费字〔92〕414号 营业额1.6%、1.2%、收益额1.6-2.4% 沪财综〔99〕72号 1)商业贩卖(销售)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1.2%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2)饮食业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1.2%超过1千元部分1.6%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3)自产自销包括来料加工 计价格〔99〕1707号 营业额1.2%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4)修理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1.6%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5)服务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1.6%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6)商业代销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2%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7)自由职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2.4%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8)运输业 计价格〔99〕1707号 收益额1.6% 沪财综〔99〕72号沪价行〔99〕3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 25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92〕268号 5元/本 沪价涉〔92〕177号 26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价费字〔92〕268号 1-3元 沪价涉〔92〕177号 27 劳动手册工本费 沪价涉〔92〕177号 5元/套 沪价行〔97〕241号 民 政 2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财综字〔99〕119号 登记费100元、变更登记费40元 沪财综〔99〕70号 税务部门 29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价费字〔92〕111号 50元/证、补办10元/证、变更30元/证 沪财综〔97〕34号 文物管理委员会 30 文物经营许可证 沪府发〔1995〕9号 30元/套 沪财预〔2001〕22号 31 文物经营资格证书 沪府发〔1995〕9号 10元/本 沪财预〔2001〕22号
沪价涉〔92〕165号
沪价行〔96〕307号
沪价涉〔92〕165号
沪价行〔99〕353号
沪价行〔99〕353号
沪价行〔99〕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