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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