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   合理有序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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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沪体竞[1998]592号)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市体育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   合理有序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凡参加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市级比赛,均须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竞赛处为运动员参加上海市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的主管部门; 市各单项运动协会或有关委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项目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登记和颁发参赛证等工作。参赛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应按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上海市各单项比赛,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应按各单项的竞赛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足球项目按照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办法执行。

第七条  运动员可按各区、县、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 、系统位,或经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有关业务部门批准认可的资格单位进行注册。

第八条  运动员隶属单位划分:

(一) 各区、县在校生和所属单位职工可按所属区、县注册,市属各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 、系统、行业体协的职工可按所属局、企业集团、公司( 或相当于局级)、系统当年比赛的局、企业集团、公司(或相当于局级)、系统、行业体协以及当年组队后其他人员,可按单位所在地代表区、县参加注册(驻沪三军、上海体育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系、上海师范大学体育系、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高桥石油化工总公司、上海梅山冶金公司等除外) 。

(二) 区、县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和基层体育传统学校以及俱乐部运动员应分别注册。未经原培训单位同意的运动员,不得转入俱乐部注册。

(三) 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的上海籍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注册,其他在籍在校学生必须代表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注册(协议人员按规程规定执行) 。

(四) 上海市武装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系统的干警和职工代表前卫体协注册。组队后的其他干警和职工可按工作单位所在地代表区、县注册。

(五) 上海火车头体协等系指在沪工作的在册人员。

(六) 上海市中等专科学校,上海市技工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代表本体育协会注册,其教职员工代表所属局、企业集团、公司注册。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和上海体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均不代表中等专科学校注册。

(七) 凡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市单项比赛的市一线运动员以及所有市二线运动员、市属场馆二线、区、县属二线运动员均代表原输送单位注册,并标明现所在单位。

(八) 经市体委批准成立的各体育专业学校、培训班学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注册。市属场馆训练班学员,根据读书学校所在地代表区、县注册。区、县体委及其场馆举办的各种训练班,其学员在训1年以上的代表现训练所在单位注册,不足1年的可代表原在读在训单位 注册(因自然升学或住房动迁而转学转训者除外) 。市和区、县举办的各种训练班学员, 如双方签订协议,并经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备案,可按协议办理注册。

(九) 属体育人才交流培养的运动员,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经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备案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

(十) 各参赛单位从外省市引进,并参加本市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本市在编的二线以上运动员, 同时必须具有代表上海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或拥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认可的参赛注册证。引进单位必须与引进运动员签订书面协议,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凡已进入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射击运动学校以及其他单位二线运 动队的引进运动员,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凭上述单位的证明,领导签字,并经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训练处确认。

2. 为了有利于上海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提倡真引进,杜绝“雇佣军”现象,凡属引进运动员, 须接受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有关部门的随时跟踪、监督和检查,以利于引进运动员工作健康发展。

第九条  交流和引进协议书须经双方主管单位(区、县体委)与运动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协议有效期至少1年,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由新的代表单位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应以第八条各款为判定依据。如双方或多方都有交流协议,则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

第十一条 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1月开始,至比赛前1个月结束。综合性运动会按其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 办理。运动员在每年注册确认时,如代表单位不变, 其参赛证上贴有当年注册凭证后可以继续使用。办理注册手续时,需出示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所在就读学校的就读证明,填妥注册申请表和注册汇总表,运动员每人交近期一寸报名照片2张。属交流引进人才的,需按第八条(九) 、(十) 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一年以及一个赛季内,只能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队注册(因自然升学或住房动迁而转学转训者除外)。

第十三条 各项目运动员注册的未尽事项,由各运动项目注册委托管理单位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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