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
     申领本市助动自行车牌照,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第十条修改为: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的,应当向本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照时,车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助动自行车的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五)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助动自行车号牌分为以下两类:
     (一)市区号牌;
     (二)郊区号牌。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
     各县以及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的常住户籍居民,可以申领助动自行车郊区号牌。
     除已经领取的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外,本市不再核发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领取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报废后,其市区号牌予以注销。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悬挂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准许在全市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只准在本市内环线以外的道路上行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缩小助动自行车通行范围。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
     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牌证等费用,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提出,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
     本市对助动自行车郊区牌照的发放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对已经取得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况,逐步采取报废措施。助动自行车报废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
     持有市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不得过户给除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外的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过户后的市区号牌更换为郊区号牌。
     持有郊区号牌的助动自行车,可以过户给符合郊区号牌申领条件的受让人,但不得过户给市区常住户籍的人员。
     转让助动自行车,必须通过调剂商店、旧车交易市场或者拍卖行进行。转让后的助动自行车,由受让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转让成交凭证和出让人退还牌照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九、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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