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因此,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双方应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