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又未按照《条例》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