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赔偿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已经赔偿劳动者实际就业损失的,可不再赔偿失业保险金。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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