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条例》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权,也是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因此,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对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