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转业干部的初始工资:
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本市企业的军队干部,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其原在军队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再参照所在企业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2、复员、退伍军人的初始工资:
安置在本市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根据其军龄(含入伍前工龄),按照工资不低于所在岗位相同工龄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