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主要有以下对象:
1、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父、夫;
2、年满五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母、母、妻;
3、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但仍继续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弟、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