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经就业登记的从业人员;
4、用人单位使用的经过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
5、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