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经过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在使用期间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停工留薪期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基金支付协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应当计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支付总额内,作为下一年度核定浮动费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