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时参加了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后失业,并在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了《劳动手册》或《失业证》的人员,在失业期间符合本市规定退休条件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